實驗劇場等場所如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並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則其所有自用之土地及建物,可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等,如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由已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興辦,則其所有自用之土地及建物,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該處說明,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而納稅義務人為「房屋所有權人」,並非租用房屋者負擔房屋稅,惟房屋倘出租可由承租人代繳並抵扣房租。故有關演藝團體租用房屋不需負責繳納房屋稅稅賦。

另該處本(97)年度房屋稅稅籍清查已依財政部規定,全國同步自今年2月起展開,查核目標主要在於加強釐正房屋稅籍,落實稅籍資料之正確性,以達成課稅之公平。

該處特別呼籲民眾,為保障您的權益,自有房屋如有增建、改建或使用情形變更(如原係住家改營業或非住家使用、原作營業改住家使用…等)之情況,務請於原因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申報改課以免受罰,若尚有任何房屋稅疑問,請撥打該處房屋稅服務專線(02)8952-8242。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王珮齡 電話:8952-8134
撰稿人:房屋稅科 胡議文 電話:8952-8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