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後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96年7月11日記帳士法公布增訂第2條第2項規定:「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以來,雖說可自行選擇是否換領,但許多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似乎摩拳擦掌想儘快換領證書,待財政部96年12月31日公布「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後,一如預期,換證人潮湧現,但換證後是否馬上就可以記帳士身分執業呢?
南區國稅局指出,已換證之執業者,應依規定向擬設立事務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縣(市)分局或直轄市區局申請登錄,並於登錄後加入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記帳士公會及設立記帳士事務所後,始得依法執行記帳士業務。
其次,該局提醒已換證之記帳士仍應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完成專業訓練及注意所換領證書之有效期限規定,即於換領期限97年12月31日前申請換領之記帳士證書,其有效期限至99年1月31日止,在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記帳士得檢附前一年度已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證明(含時數及課程證明),併同申請書及原記帳士證書向財政部申請換領當年度記帳士證書(其有效期限為自核發當年月起至次年度1月31日止,且須繳納證書費1,500元整)或於原記帳士證書加註延長有效期限(一證書以加註三次為限)。
該局呼籲:已換證之執業者,應儘速於執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登錄,並加入記帳士公會,始能以記帳士事務所名義執業。而尚未換證之執業者,依法並無強制均須換證,可視需要自行選擇換證,換證期限至97年12月31日止,但一經核准換證即不得申請換回原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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