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公司監察人為清算人,仍不得解除法定清算人出境限制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轄內某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陳君等3人,以該公司業經股東會決議選任監察人林君為清算人為由,向該局申請解除出境之限制。
經國稅局查明,該公司業由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惟因該公司章程對清算人未有規定,股東會亦未另行選任,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應以董事為法定清算人,由於該公司欠繳已確定之稅捐及罰鍰金額150萬元,已達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100萬元金額標準,因而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法定清算人即全體董事陳君等3人出境。
該局指出,依公司法第222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及同法第324條規定:「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除本節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是監察人不得兼任清算人,以避免與其主要職務(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暨查核公司之會計表冊等等)相衝突,故該公司雖已選任清算人,但因不符合前揭公司法之規定,因此仍不得解除對全體董事之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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