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差旅費,需與業務直接相關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經常誤以為只要有支出憑證就可列報各項費用,事實上,費用的認定條件,除了取得相關的支出憑證外,還必需是確實與營業有關的費用,換句話說,費用如無法證明與業務有關,即使已取得合法憑證,仍不能被認定。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轄內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申報數筆大額差旅費合計600萬餘元,經其說明係派員赴大陸子公司進行技術指導所支出的機票、住宿等差旅費,已取得相關的合法憑證,不過,經該局進一步查核發現,該公司並未申報大陸子公司的技術指導收入,不符合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屬於該公司經營業務以外的費用,不能認列為該公司的費用,經國稅局予以剔除並補稅150萬餘元。
國稅局指出,旅費是目前較容易遭到企業浮報的費用項目,例如招待親屬出國遊玩等費用,企業也會浮報為差旅費,不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的規定,差旅費的認列有很嚴謹的憑證查核勾稽制度,而且需要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之出差報告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憑以認定;未能提出者,不予認定。
該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如果指派員工出差,列報差旅費,一定要與營業有關並取得合法憑證,以免遭到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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