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應稅憑證以繳款書總繳者,應於限繳期限前繳納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之課徵,分為購用印花稅票實貼與以繳款書總繳二種。未申請核准總繳之納稅義務人,如各應稅憑證之應納稅額鉅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時,得請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惟應於限繳期限前繳納後,黏貼於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上代替印花稅票方得交付或使用。
稅務局指出,若應稅憑證未繳納印花稅,即將憑證予以交付或使用,涉嫌漏印花稅者,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除追補印花稅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稅務局呼籲至稽徵機關申請開立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為維自身權益,請記得於限繳期限前繳納,並將完稅繳款書之「通知及收據聯」黏貼於應稅憑證上方得交付或使用,以免查獲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