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稅捐處)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因此,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以承買人為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依規定仍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如有匿報或短報,經主管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