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嗣經變更為非公設地後再移轉應課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其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收、徵購、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定取得方式者,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者,則無免徵之適用。但取得免稅土地後,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因其前次移轉現值被往前追溯至第一次免徵前之原規定地價或移轉現值,反而被課徵較高的土地增值稅。因此,承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時,應審慎考量未來若變更為非公設地後再移轉所衍生之土地增值稅負擔問題,以免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