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得申請適用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者,其房地用途除須為自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外,尚須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因此,無論是買賣、贈與或繼承取得原核定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自用住宅用地,因其所有權已發生移轉,雖於取得後仍供自宅使用,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尚須視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已否辦竣戶籍登記之條件而定。是以取得自用住宅用地之新所有權人,如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仍應重新提出申請。
該處同時表示,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千分之二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申請期限為每年9月22日前,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適用;經核定適用後,用途及戶籍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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