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目前地方稅每年定期於4月份、5月份及11月份開徵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等,納稅義務人如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則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倘逾30日仍未繳納者,稅捐處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部分民眾因為未能如期繳納稅捐,經稅捐機關依法移送執行後,其薪資或存款遭強制扣押收取而產生名譽受損的感受,該處特別呼籲納稅人收到稅單應特別留意繳納期限,務必於限繳日期內繳納,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再負擔執行費等無謂損失。納稅人如對欠稅情況有疑義,請向該處稅務管理課查詢,電話:(089)231600轉248~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