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次數不限一次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恆春分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土地,若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不足以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時,可以向稅捐處申請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分處表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並無次數之限制,目前土地稅法有關土地增值稅一生只能適用一次的規定,只限於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案件,至於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次數,不受限制。不過要提醒民眾,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請審慎考慮,以免白忙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