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地價稅即改按一般稅率課徵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恆春分處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同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故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納稅人無論係贈與、繼承或買賣取得,只要所有權人一經變更,即恢復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新所有權人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得適用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