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境遷出戶籍,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如原設籍人出境,戶籍經戶政機關逕為辦理遷出登記或入境後未辦理遷入戶籍登記,且該住宅無配偶、直系親屬設籍者,其戶籍雖非自行遷出,仍不符自用住宅用地須辦妥戶籍登記之規定,應自戶籍遷出日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