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向公同共有人中之1人送達即生效力。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如未設管理人,由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公同共有則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稅單向公同共有人中之1人送達,即生送達效力。
該處進一步指出,公同共有財產如繼承土地等,其繼承人常分散各地,通知應繳納的各項稅款,如對繼承人中之1人送達,其效力及於全體。例如,某甲死亡後,遺有土地1筆,由妻乙及子女丙丁3人共同繼承,則地價稅繳款書向乙丙丁3人中任何1人送達即可,不必向3人全部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