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請儘速於30日內申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已向國稅局辦理停業或註銷營業登記,現該房屋已無營業使用,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處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以適用較低稅率繳納房屋稅。 
目前房屋供營業用之稅率為房屋評定現值3﹪,而作住家用稅率則為房屋評定現值1.2﹪,兩者差距2.5倍,因此原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已無營業使用或放置營業相關物品,而改作住家使用,即可申報按較低之稅率核課房屋稅;如變更為空置未使用,則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按房屋評定現值1.5﹪課徵房屋稅;作為住家用者,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呼籲房屋納稅義務人,房屋稅係依房屋之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按月核課,當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請務必於30日內辦理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才不會影響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