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28條之2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乃是基於夫妻為生活之共同體,且為一般生活事務之相互代理人。不過,為了避免取巧規避稅負,該條款但書也明文,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不管要不要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都要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惟如欲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記得還要在土地現值申報書上註明「配偶相互贈與」等字樣表達申請之訴求。
除此之外,配偶贈與後再移轉第三人應計徵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具有土地所有權期間內,有支付土地改良費用或增繳地價稅者,都可自申報移轉現值及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中減除及抵繳。又如持有期間土地經重劃,且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者,亦可適用重劃減徵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