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之土地,原所有權人得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不少民眾因無力負擔貸款或償還卡債,致房屋、土地被法院拍賣,被拍賣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拍定日在該處辦竣戶籍登記,且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而本人未曾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者,如拍定時先按一般稅率扣繳土地增值稅,稅捐處會以雙掛號通知原所有權人得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資料提出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處提醒民眾,經法院拍賣土地之價款若已扣繳土地增值稅,嗣後如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致有應退還稅款時,並不是退還給土地所有權人,而是退給執行法院依債權重新分配,因優惠稅率一生僅能享受一次,所以為維護自身權益,申請是類案件時應審慎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