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無人居住的房屋,仍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縱使空置無人居住,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該處表示:空置的房屋。其使用執照上所載之用途記載,如為住宅,則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為店鋪或辦公室,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嗣後如實際供住家使用時,仍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指示出:房屋的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30日內提出申請,稅捐處將自次月起改按變更後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