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房屋申報契稅時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信託契約以房屋為信託財產移轉給受益人,受益人依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申贈與契稅時,財政部令如信託契約書已敘明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房屋與該受益人者,於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所檢附之原因證明文件為該信託契約書,免再另訂契約,惟如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一併檢附變更文件。又該受益人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契稅之期限,以受託人依信託契約應移轉房屋之日為申報起算日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另外,受益人申報契價,原則上應估價立契申報繳納贈與契稅,若未達申報當時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依同條例第13條規定,稽徵機關得依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