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課稅資料不含房屋稅籍證明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之範圍,依財政部92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7549號函釋規定,應依「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辦理,該標準僅以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為限,尚不包含房屋稅籍證明。至債權人如何強制執行,確有查詢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之需要者,得洽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