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最新函令有關財團法人贈與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財團法人因受政府法令限制,無法從事另一目的事業,經捐助設立另一財團法人,於該法人設立登記前捐助不動產,並訂明於捐助章程者,其與一般贈與之所有權移轉情形有別,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契稅課徵範圍;至對已依法設立登記財團法人之捐贈,核屬贈與性質,應按贈與課徵契稅。
該處表示,因贈與之時點不同而有不同的租稅效果,請民眾能詳加研讀法令,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