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無分期繳納稅捐的辦法?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詢問因為財務困難,有無分期繳納稅捐的辦法?該處表示: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期間,不得逾3年。
除前述原因以外,如因失業、經營虧損等財務調度困難因素,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尚不能適用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的規定。惟於行政執行處欠稅執行時,可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發布的「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的規定申請分期繳納執行金額,所稱執行金額係指執行名義之本稅(或本費、罰鍰)、連同滯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