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繳納復查決定應納額之半數,經稽徵機關受理,即可撤回執行,確保您的權益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已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執行;又納稅義務人對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只要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亦應暫緩移送執。
該處指出:對於已先依法提起訴願,尚未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而已經移送執行者,為了避免執行後,因行政救濟變更,而對納稅義務人的財產造成不能恢復之損害,因此只要納稅義務人要求繳納半數,經稽徵機關受理,即可撤回執行,以確保義務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