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場所及設備供人娛樂者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凡是提供場所及設備供人娛樂,例如舞廳、舞場、高爾夫球場、餐廳附設卡拉OK、KTV、MTV及電動玩具、電腦網路遊戲等,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之課稅範圍者,其所收取票價或費用,均應課徵娛樂稅。
稅捐處另又指出,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經營提供娛樂場所及設施之營業人,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有違反規定未辦理者,可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該處呼籲有前述情事而尚未辦理登記手續之營業人,應儘速向該處提出申請,以免被查獲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