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之調解筆錄或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應貼花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法院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向主管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該調解文書應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處說明指出,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依據民法規定,即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證,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時,即認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依法須貼用印花稅票;至於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者,因該項憑證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故可免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