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列時點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或列報呆帳損失。如檢具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列報呆帳損失者,應附有法院訴追之催收文件已送達於債務人之證明。
該局查核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帳列呆帳損失200餘萬元,經查係91年5月屆期之應收帳款未獲償還,該公司於同年8月即以聲請法院支付命令之方式進行催收,惟該公司既已於91年間踐行合法催收程序並取得法定催收證明,且欠款債權自93年5月以後已逾2年無法收回,係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故應於確定呆帳年度-93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或列報呆帳損失,並非自此年度開始,可選擇視為實際發生損失之時點。該公司因未於確定發生呆帳年度(93年)列報而係列報於94年度,該局查核時不予認定。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各項成本費用科目,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避免徵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