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扣繳,除依規定扣繳外,仍需依限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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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於給付應扣繳之所得時,如僅扣繳部分所得,其餘所得未依規定扣繳,而已扣繳稅款之所得又未依限據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其負責人將會分別受到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及第2款之處罰。
該局指出,甲公司9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給付租金1,000,000元,已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100,000元,惟未依限於94年1月底前據實申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該局除限期責令補報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20,000元。另該公司93年2月1日至8月31日給付租金1,750,000元,則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及依第92條規定申報扣繳憑單,計短漏扣繳稅額175,000元,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除限期補徵應扣未扣稅款175,000元外,另處1倍罰鍰。甲公司扣繳義務人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有一事兩罰之情形,經該局以兩者係依據不同違章事實按不同法條處罰,並無一事重複處罰情事,乃予復查駁回。
該局呼籲,所得稅扣繳,除依規定扣繳稅款外,仍需依限填報扣繳憑單。雖給付同一類所得,有部分所得已依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有部分所得應扣繳稅款而未扣繳,仍應依不同違章事實,依據不同法條規定分別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