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之1條文定自9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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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96年12月12日 總統公布增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之1條文,業經行政院定自97年3月1日起施行。
  據財政部說明,有鑒於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如自然人、金融業者等)於購入乘人小汽車時,原已有支付營業稅;中古車商於向上開原車輛所有人購入舊乘人小汽車時,並無法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但中古車商於銷售該輛中古汽車時,必須再就全部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報繳營業稅,以致產生重複課稅情形。依據 總統96年12月12日公布增訂營業稅法第15條之1條文,明定營業人向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於銷售該舊乘人小汽車時,得以購入成本,按法定徵收率計算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將可消弭重複課稅問題。上開增訂條文之施行日期,業經行政院定自97年3月1日起施行。
  又據財政部表示,該部為配合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增訂條文之施行,自96年12月開始,即積極規劃相關稽徵實務事宜,並訂定「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及相關書表格式。為期本項制度順利推動,該部已請各地區國稅局儘速規劃辦理宣導講習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