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已在法定期間提起訴願,為何還會接獲行政執行處的強制執行命令呢?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因不服國稅局94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捐復查決定,已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為何還會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的強制執行命令呢?
該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可依規定申請復查,惟對於國稅局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者,應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或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始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對於國稅局復查決定之稅捐不服,提起訴願前,應先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逾期遭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