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之所得不論採用何種財產制度均應合併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夫妻間財產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並各自管理、使用及處分,所以綜合所得稅是否可以個別申報及繳稅。
該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14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由此可知,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除當年度結婚或離婚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外,夫妻間不論採用何種財產制度,雖可選擇將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但仍應依法合併申報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