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場收取更衣室、浴室及盥洗室等之費用,可自課徵娛樂稅項目收費額中扣除,免課娛樂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97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0830號令釋示,高爾夫球場收取更衣室、浴室及盥洗室等費用,准自高爾夫球場課徵娛樂稅項目收費額中扣除,稽徵機關應核實認定,惟可扣除之金額以不超過其課徵娛樂稅項目收費額之15%為限。原85年12月31日台財稅第851930167號函有關娛樂稅部分規定停止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可扣除之費用並非全部可扣除15%,而係核實認定後不超過15%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