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人不在國內應如何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張先生來電話詢問: 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人不在國內,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又若在法定申報期間無法申報,申報期間過後又應如何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納稅義務人若於申報期間無法在國內申報,可利用網際網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只要該國外電腦有windows中文作業系統,可利用網際網路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當年度電子申報軟體,安裝報稅軟體後,登入資料、所得後再以網際網路傳輸即可完成申報,或請國內親友代為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又說明: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綜合所得稅,在未經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及加徵滯納金,惟應依原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今年為6月2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利息從申報期限截止日的次日(6月3日)起,算至補繳日止,於繳納後併同申報書和有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綜合所得稅除了補申報時必須加計利息外,其核課期間亦由5年變為7年。【#163】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慧蓉 聯絡電話:(07)3302058轉6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