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方附設民眾診所發給醫務人員之業務津貼非屬軍人薪餉,仍須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市陳先生任職軍醫院,收到94年度該醫院薪資所得扣繳憑單50多萬元,卻於申報9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遭國稅局補稅移罰。陳先生主張在國軍醫院任職為軍醫,具有軍人身分,薪資所得應為免稅,因而?有申報該筆薪資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現役軍人之薪餉免納所得稅,其中所稱「現役軍人之薪餉」,係指現役軍人依照政府核定待遇標準發給之薪餉而言。本案軍方醫院附設之民眾診療所對外營業之業務收入,發給院內醫事人員之津貼,其性質核非上開稅法所稱現役軍人之薪餉,自不適用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稅務上若有任何疑問,請電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避免讓自己的納稅權益蒙受損失。【#160】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莫淑菁 聯絡電話:(07)3302058-6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