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之處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免除相關處罰,但若開立之發票已不記得買受人及金額多少且尚未報繳營業稅時,此時營業人應向所轄稽徵所報備及預估開立發票銷售額,並如期申報繳納營業稅,稽徵所再以預估數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保存憑證處以5%罰鍰,爾後如交查異常資料產出漏報銷售額大於預估數,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處罰。 為避免因統一發票遺失而受罰,該局特別籲請營業人注意下列兩點: 一、發票應依規定置於營業場所,如須攜帶外出,應小心為要。 二、做好內部管理,應有足夠內部稽核,可查出買受人是誰,始能做好補救措施以免受處罰。 【#117】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信成 聯絡電話:(07)3302058轉6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