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及罰鍰,在未繳清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者或依法提供相當擔保,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稅捐之徵收,納稅義務人應納之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稅捐稽徵機關除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外,在個人欠稅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欠稅達100萬元以上者,稅捐機關依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得同時報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被限制出境後,依規定欠稅人必須繳清限制出境時之全部欠稅及罰鍰或依法提供相當擔保,才可解除出境限制。欠稅人往往誤以為欠稅被限制出境後,只要繳納部分稅款,使其欠稅低於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即可解除出境限制,其實這是錯誤的。 前開欠稅移送行政執行處之案件,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行政執行處亦可限制其住居(限制出境),並無欠稅金額之限制。由於行政執行處限制義務人住居,與財政部函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出境之原因及法源依據不同,致欠稅人遭行政執行處限制出境後,以為向該處繳納其中一筆移送執行案件之稅款,經該處解除出境限制,即誤以為其可自由入出境,而不知尚有其他欠稅及罰鍰未全數繳清,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或營利事業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尤其有安排出國旅遊或洽商者,以免因欠稅遭限制出境,除持續加計滯納金及滯納息外,若影響出國行程,實在不划算。 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提供單位:徵收科羅美娟,電話:04-23051111轉8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