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每筆50萬元以上之外銷損失應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之外銷損失,如每筆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及依賠償方式提示結匯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外,並應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俾憑認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該局表示,最近查核轄內某家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列報鉅額外銷損失計400餘萬元,僅檢附銷貨出口報單及國外進口商出具之發票,未能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遂予以剔除不予認定該筆損失,並補徵應納稅額100餘萬元。 該局指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一、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二、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左列各項文件:(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三、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如每筆在50萬元以上時,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倘有任何稅務疑難問題,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林麗香,電話:04-23051111轉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