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規定扣繳稅款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之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自96年1月1日起不再併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亦不適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96年7月11日增訂所得稅法第14條之1,規定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同法第88條規定按10%稅率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其扣繳稅額不得自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即前揭利息所得改採就源扣繳分離課稅之規定,且溯及自96年1月1日起適用。個人於96年1月1日至7月12日間兌領債券利息時因所得人提示「儲蓄免扣證」或因每次應扣繳稅額未超過新臺幣2000元而未扣繳之稅款,稽徵機關將於核定所得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辦理補徵,扣繳義務人無須再行補扣稅款。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所得人為個人時,因前揭利息所得改採就源扣繳分離課稅方式,並無扣繳稅款起扣標準新臺幣2000元之適用,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扣取稅款,並改開具「分離課稅所得、債券利息所得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免不慎觸法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鄭股長;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1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