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轉投資,因被投資事業虧損而原出資額未折減者,其投資損失尚未實現,不予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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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轉投資,有關投資損失之認定,應以實現者為要件;如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則投資損失並未實現,應不予認列。
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經股東會決議,由原投資股東按持有股份比例,以資金彌補虧損者,因被投資事業既未依法辦理減資,折減投資事業(股東)原出資額,故投資損失尚未實現,應不予認列。惟如發生虧損之被投資事業,係經依法辦理減資後,則投資事業因被投資事業辦理減資,所折減之出資額,自可以投資損失認列。
國稅局舉例說明,營利事業長期投資握有附屬事業全部資本或過半數資本者,在長期投資存續狀態中,附屬事業財產淨值之增減,對投資公司言,其投資收益或損失尚未實現,不影響其當期所得之核課,故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倘被投資公司當年度決定不分配盈餘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可免列投資收益,營利事業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同準則第99條第1款亦規定不予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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