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依「國家產品形象獎」選拔規定,給付得獎營利事業之獎金,仍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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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近年來為?勵廠商製造、設計及研發具有國際競爭力之優良產品,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特別設置「國家產品形象獎」,給付得獎營利事業獎金。納稅人詢問該筆獎金是否可以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對此提出說明,依據財政部95年8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9780號函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給付得獎營利事業之獎金,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適用範圍,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該獎金為政府獎勵金性質,係屬得獎營利事業之其他收入,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範圍,毋須於給付時辦理扣繳,惟應依同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得獎營利事業取得上揭獎金,屬其全年收入總額之一部分,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其相關成本及費用得核實認列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