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大政黨符合96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捐贈扣除條件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將對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親民黨、臺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5政黨之捐贈,於政治獻金法第17條規定限額內,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該局表示,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另對政黨之捐贈,需該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當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達2%者始可適用。96年度因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93年度)選舉的得票率為準,其中得票率達2%者為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親民黨、臺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時,應檢附監察院規定格式之「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或「政黨、政治團體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正本供稽徵機關核認。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或捐贈收據格式不符合監察院規定者,將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