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得列報為納稅義務人之受扶養親屬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近來有民眾詢問,父親於去年度再婚,子女可否申報扶養父親之再婚配偶?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該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其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0%。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所規定直系尊親屬,包含直系血親尊親屬及直系姻親尊親屬在內,而繼父母在民法上屬納稅義務人之直系姻親尊親屬。因此,納稅義務人若申報扶養繼父母,並符合上述規定時,得減除繼父母之免稅額,若繼父母年滿70歲以上時,免稅額增加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