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除依法規定屬免稅所得及所得未達核課標準,免辦結算申報外,應依規定誠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全年所得額達課稅標準者應於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依限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未依規定申報繳稅,而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依所得法稅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送罰。
邇來,國稅局常發現納稅義務人有應稅之營利、薪資、利息等所得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除補徵稅額外,尚遭處罰鍰之情事。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時,不論有沒有收到事業、團體所開立的扣(免)繳憑單,都要申報所得稅。該局近日仍查獲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有所得卻未依規定自行辦理該年度結算申報,因漏報所得違章事證明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因此,納稅義務人有無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及漏稅金額大小,攸關漏報所得時適用之裁罰倍數,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並依規定辦理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申報時應先自行檢視所得是否有漏報,倘若申報後發現漏報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應在稽徵機關核定前或被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