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採購買法合併之會計處理,消滅公司處分資產損益之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7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8950號函釋,公司合併基準日在97年1月1日以後,且採購買法之會計處理之合併案件,合併存續公司取得消滅公司之固定資產,經依公平價值入帳,並取具評價報告、合併契約及股東會決議等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合併存續公司得以該價格為準。
該局說明,公司辦理合併,其合併基準日在97年1月1日以後,且採購買法之會計處理,合併存續公司取得消滅公司之固定資產,經依公平價值入帳,並取具評價報告、合併契約及股東會決議等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合併存續公司得以該價格為準,依所得稅法第50條規定提列折舊費用;合併消滅公司應以該公平價值作為實際成交價格,據以計算合併消滅公司處分資產之損益,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合併當期決算申報。

財政部66年9月6日台財稅第35968號函釋營利事業合併時資產之估價,以時價或實際成交之價格為標準之規定,於合併基準日在97年1月1日以後之合併案件,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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