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未付費用,逾2年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2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說明,依稅法規定,公司組織之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又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該局查核甲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其他收入3佰餘萬元,該局以其有逾2年尚未給付之應付租金4仟7佰餘萬元,乃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3項規定轉列其他收入,核定其他收入為5仟1佰餘萬元。甲公司主張因租金爭議涉訟,於申報年度後2年經法院判決確定,請求按判決後實際減少之給付數更正。
該局指出,法院民事判決後實際給付數與原申報數之差異部分,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8號規定,應以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其變動之影響數應以確定年度及以後各期處理,不調整以前各期核定數,且上揭細則後段亦規定,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該公司主張並不足採,經提起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