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旅館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須課娛樂稅!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財政部規定:汽車旅館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雖然沒有額外收取費用,也屬視聽中心之一種,核屬娛樂稅法所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特別籲請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電視之汽車旅館業者,儘速向轄內稅捐稽徵機關辦理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遭查獲被處罰鍰,遭查獲未辦代徵報繳手續者,將處新台幣15,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之罰鍰。該處亦指出,今年將針對汽車旅館業加強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

撰稿人:消費稅科 傅振安 電話:8952-8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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