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權」期限已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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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依照97年1月2日最新修訂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應該在得知有繼承權當天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死亡人所留的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繼承人應該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但是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應該在法定申報期限內,準備死亡人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資料、如有選定遺囑執行人,還要準備合法的遺囑影本,詳述不能如期申報的理由,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期申報以三個月為限,如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理由時,可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延長期限,繼承人應在核准延長期限內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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