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通行費 不得扣抵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2008/03/01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員工出差購買高速公路回數票,因屬規費性質,購買收據不得做為公司扣抵營業稅的憑證。該分局指出,高速公路通行費回數票係屬規費性質,並不內含營業稅,不屬於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如有疑問請洽:聯絡電話: 05-2282233 轉 407 陳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