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通行費 不得扣抵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員工出差購買高速公路回數票,因
屬規費性質,購買收據不得做為公司扣抵營業稅的憑證。
該分局指出,高速公路通行費回數票係屬規費性質,並不內含營
業稅,不屬於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
業稅額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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