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辦理員工國內外旅遊帳務應如何處理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一般公司行號於農曆年節前為慰勞員工一年來之工作辛勞,常以舉辦國內外旅遊活動來犒賞員工,但該項費用帳務應如何列支?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特別提出詳細說明如下:
1、營利事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2、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科目項下列支,超過規定限額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所謂限額係指全年營業收入總額的0.15%及下腳變賣金額的40%合計數)。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李秘書,聯絡電話: 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