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銷售非處方箋藥品應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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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銷售非處方箋之用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章受罰。
該分局指出,持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就醫之醫師處方箋向健保特約藥局購藥,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財政部釋令規定,健保特約藥局供應處方箋用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民眾持處方箋向藥局購藥,藥局毋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民眾購買非處方箋藥品時,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藥局,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否則經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將遭受處罰,嚴重者甚至停止其營業。
  該分局籲請營業人注意,如有上列情形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補稅及處罰。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黃秘書,聯絡電話: 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