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營務應否使用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來電詢問,營業人銷售貨物或營務應否使用統一發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因此進口貨物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免由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摯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規定,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是以,除符合規定之營業人,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經核准者得免用統一發票,由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按季發單課徵營業稅外,一般營業人 均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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