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執行業務者捐贈費用核認標準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 執行業務者以個人名義所為之捐贈,應申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不得作為執行業務所得之費用。
該所說明,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3條之1規定,捐贈應以事務所名義為之,並應取得收據或證明。個人名義之捐贈應自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另執行業務者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
該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者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費用,應注意下列計算公式為申報捐贈費用之上限:[核定收入總額-核定各項損費(包括國防、勞軍及對政府之捐贈,但不包括其他捐贈)]÷(1+10/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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